为什么有理数仍然不够
整数对加法、减法与乘法封闭,但对除法不封闭。为了解
3x=2
这类方程,我们把数系由 Z 扩大到有理数 Q。这个扩大非常有用:它允许分数,对四则运算稳定,并且仍然通过分子与分母保留整数整除的信息。
可是,即使 Q 也不足以包含所有熟悉方程的解。例如
x2=2
在实数中有非负解 2,但这个解不是有理数。本节的目标是把这个差异说清楚:先整理有理数的运算封闭性,再用质数整除证明某些根式不可能是有理数。
有理数与无理数
定义
有理数与无理数
设 x∈R。
-
若存在整数 m,n∈Z,其中 n=0,使得
x=nm,
则称 x 是有理数。
-
若 x 不是有理数,则称 x 是无理数。
所有有理数的集合记作 Q。
条件 n=0 不能省略,因为除以零没有定义。有理数表示也不唯一:
21=42=−6−3.
要证明一个数是有理数,只需给出一个合法分数表示;要证明一个数是无理数,就要证明不存在任何这样的分数表示。
在无理性证明中,我们常把正有理数写成最低项:
x=ba,a,b∈Z+,gcd(a,b)=1.
条件 gcd(a,b)=1 表示所有共同因数都已消去。很多证明会先假设存在这样的最低项表示,再推出同一个质数同时整除 a 和 b,从而矛盾。
这种规范化不会丢失任何正有理数。由任意合法整数分数开始,正值保证分子分母同号;
必要时同时变号,使两者为正,再同除以它们的正最大公因数。数值不变,而所得两个
正整数互质。因此要求最低项并不是额外假定一个特殊有理数,只是选择便于判断公因数的表示。
有理数的封闭性
定理
Q 对四则运算的封闭性
设 x,y∈Q。
- x+y∈Q、x−y∈Q,且 xy∈Q。
- 若 y=0,则 x/y∈Q。
设
x=nm,y=qp,
其中 m,n,p,q∈Z 且 n=0、q=0。则
x+y=nqmq+np,x−y=nqmq−np,xy=nqmp.
这些式子的分子与分母都是整数,而且分母 nq 非零,所以三个结果都是有理数。
若 y=0,由 y=p/q 可知 p=0。因此
yx=p/qm/n=npmq,
而 np=0,所以 x/y 也是有理数。
封闭性有确定方向:有理数输入产生有理数输出。它不表示有理数输出一定来自两个有理数,
也不表示有理系数方程一定有有理数解;开根并不是上面证明的四则运算之一。应用定理时,
要逐一确认输入属于哪个数集,并在除法中明确哪个量必须非零。仅仅把结果写成分数不够,
还要证明分子与分母具有定义要求的类型,不能把无理数除以一便称为有理数。
例题
用明确的四则运算检查有理性
取 x=2/3、y=−5/4。通分并使用乘积公式,得到
x+y=−127,x−y=1223,xy=−65,yx=−158.例如 x−y=(8+15)/12,因为减去负数会改变对应分子的符号。计算商时,
y=0,所以可乘其倒数 −4/5。四个结果的分子都是整数,分母都是非零整数,
因而满足有理数的定义。约分有助于阅读,却不是这个存在性论证的必要条件:
即使把乘积留作 −10/12,仍已证明它是有理数。后面的反证涉及公因数,
那时最低项条件才成为决定性条件。这两种证明目标不能混淆。
定理
有理数平移与非零有理数倍
若 r∈Q、s∈R∖Q,则 r+s 无理。
若还有 r=0,则 rs 无理。
若 r+s=t∈Q,由减法封闭性得 s=t−r∈Q,矛盾。
若 rs=t∈Q 且 r=0,由除法封闭性得 s=t/r∈Q,也矛盾。
两次使用封闭性时,参与减法或除法的两个量都已知有理,并没有把无理数直接代入定理。
特别地,在乘法结论中取 r=−1,便知 −s 无理。加法结论则不要求有理加数非零,
因为减去零仍是合法的减法。
反例模式
无理数输入不能决定结果的类型
“两个无理数的和或积一定无理”是假命题。使用下文证明的 2 的无理性,有
2+(−2)=0,2⋅2=2.每次运算的两个输入确实都是无理数,输出却是有理数。反过来,断言结果一定有理也不对:
2+2=22 无理,而 2(1+2)=2+2 也无理。
上面的混合运算定理既证明这些输出无理,也证明第二个乘积中的输入 1+2 无理,
所以没有偷换反例的假设。
正确的修复是固定一个输入为有理数:有理平移保留无理性,非零有理数倍也保留无理性。
乘法中不能省去非零条件,因为 0⋅2=0。这不反驳加法结论:
0+2=2 仍然无理。两个无理输入的运算,则必须另行分析,不能套用这条定理。
非负 n 次根
定义
非负 n 次实根
设 n∈Z+,且 a,ρ 是非负实数。若
ρn=a,则称 ρ 是 a 的非负 n 次实根。
定理
非负 n 次根的存在与唯一性
设 n∈Z+,且 a 是非负实数。存在唯一非负实数 ρ 使得
ρn=a.这个数记作
na.
“非负”二字很重要。对平方根而言,3 和 −3 都满足 x2=9,但只有 3 是非负平方根,所以
9=3,
不是 ±3。在本节中,na 指的是非负实数 a 的唯一非负 n 次根。
奇数次根也可讨论负实数,但本节只需要非负实数的非负根。
这里把 na 的存在性当作实数中的事实记录;完整证明属于后续分析课程。本节使用这个记号来研究另一个问题:这些根何时是有理数?
唯一性可以直接核实,不必先构造实数。若 0≤u<v,则 vn>un:
n=1 时显然;n≥2 时使用
vn−un=(v−u)(vn−1+vn−2u+⋯+un−1)>0.
第一个因子为正;括号内第一项为正,其余项非负,所以整项为正。因此两个不同的非负数
不能有相同的 n 次方,非负根至多只有一个。注意“至多一个”并不证明“至少一个”:
存在性仍由上述实数定理保证,不能把唯一性论证误作存在性证明。边界上有
n0=0、1a=a;条件 n≥1 排除了所谓零次根的解释。
2 的无理性
第一个重要例子是经典命题:2 不是有理数。证明会用到整除章节中的 Euclid 引理:
p∣ab⟹p∣a or p∣b
其中 p 是质数。特别地,若质数 p 整除 a2,则 p 整除 a。
证明: 最低项、奇偶性与矛盾
假设与目标。 反设 2 是有理数。因为它为正,可写成最低项
2=ba,
其中 a,b∈Z+ 且 gcd(a,b)=1。两边平方得
2=b2a2,所以2b2=a2.
第一依赖:分子为偶数。 因此 2∣a2。由于 2 是质数,Euclid 引理推出 2∣a。设 a=2c,其中 c∈Z+。代回 2b2=a2 得
2b2=(2c)2=4c2.
两边除以 2:
b2=2c2.
第二依赖:分母为偶数。 所以 2∣b2,再次由 Euclid 引理得 2∣b。这表示 2 同时整除 a 和 b,与 gcd(a,b)=1 矛盾。
矛盾与结论。 因此 2 不可能是有理数。
仅仅分子为偶数并不矛盾:最低项分数可以有偶分子、奇分母,例如 2/3。
因此第二次使用质数整除不能省略,它负责迫使分母也变成偶数。反过来,若一开始允许
未约分的表示,例如 2/4,得出分子分母都偶数也没有矛盾。最低项假设与两次整除推论
必须结合起来;真正被否定的是存在最低项表示的假设,而不是平方或消去非零因子的合法运算。
例题
含 sqrt(3) 的有理系数唯一性
设 a,b,c,d∈Q,且
a+b3=c+d3.假设 3 是无理数。我们证明 a=c 且 b=d。
移项得
a−c=(d−b)3.若 d−b=0,则
3=d−ba−c.右边是两个有理数的商,且分母非零,因此是有理数,与 3 无理矛盾。所以 d−b=0,即 b=d;代回原式即得 a=c。
这个例子说明:在有理数系数下,1 与 3 不能互相伪装。有理部分与 3 部分必须分别相等。
质数的 n 次根是无理数
同样的思路可证明更一般的根式无理性。
定理
质数的 n 次根是无理数
设 n 是大于 1 的整数,且 p 是正质数。则
np是无理数。
反设 np 是有理数。因为它为正,可写成最低项
np=ba,
其中 a,b∈Z+ 且 gcd(a,b)=1。两边取 n 次方:
p=bnan,所以pbn=an.
因此 p∣an。把 an 看成 n 个 a 的乘积,反复使用 Euclid 引理可得 p∣a。设 a=pc,则
pbn=(pc)n=pncn.
消去一个 p:
bn=pn−1cn.
因为 n>1,右边仍含有因子 p,所以 p∣bn,再由 Euclid 引理得 p∣b。这与 a,b 互质矛盾,所以 np 是无理数。
常见错误
指数必须大于一
若 n=1,则 1p=p 是整数,当然是有理数。上面的矛盾需要 pn−1 至少仍含有一个 p。
n 何时是有理数?
对正整数的平方根,有理性有一个精确判别:正整数的平方根是有理数,当且仅当该整数本身是完全平方数。
定义
完全平方数
若正整数 n 可写成
n=m2其中 m∈Z,则称 n 是完全平方数。
定理
平方根有理性判别
设 n∈Z+。则 n 是有理数,当且仅当 n 是完全平方数。
若 n=m2,则非负平方根为 n=∣m∣,这是一个整数,因此是有理数。
反过来,假设 n 是有理数,并写成最低项
n=ba,
其中 a,b∈Z+ 且 gcd(a,b)=1。平方后得
nb2=a2.
我们证明 b=1。若 b>1,则 b 有质因数 p。由 p∣b 得 p∣b2,而 nb2=a2 迫使 p∣a2。由 Euclid 引理,p∣a。这与 gcd(a,b)=1 矛盾。因此 b=1。
所以 n=a,从而
n=a2.
因此 n 是完全平方数。
这个定理解释了为什么 4、9、49 是有理数,而 2、3、5、6、10 不是。重点不是小数展开看起来是否简单,而是根号下的整数是否为整数平方。
这里的策略与质数根证明不同。被开方整数 n 未必是质数,所以不能认为
n∣a2 就一定推出 n∣a。证明改从分母入手:若分母大于一,就从分母选择一个
质因数,再用等式把它传到分子。于是,整数的平方根一旦有理,就必须是整数,而不可能是
最低项分母大于一的分数。若去掉被开方数为整数的条件,这个结论不成立:
1/4=1/2 有理,却不是整数。
例题
按被开方数选择适用的定理
对于 49,由 49=72 得非负根为 7。对于 18,不能用质数根定理,
因为 18 是合数。但 42=16<18<25=52,所以 18 不是整数平方:
任意非负整数不是至多为 4,就是至少为 5,平方便不能等于 18。
因此平方根判别给出 18 无理。
对于 47,可用质数根定理,取质数 p=7 与整数 n=4>1。
最后,2+311 无理:质数根定理先处理 311,有理平移定理再处理加法。
这几步分别核对不同的假设,不能只凭有根号就断言无理。结论是精确的;有限位小数近似
不能排除所有有理数表示,因此不能代替上述证明。
为什么某些根式是无理数观看 sqrt(2) 背后的反证法:同一质数被迫同时进入分子和分母,然后把这个想法推到质数根式和完全平方数。
Q 的缺口
有理数对四则运算封闭,但实数方程 x^2=2 没有有理数解。
最低项
假设 sqrt(2)=a/b,其中 a,b 为正整数且 gcd(a,b)=1;矛盾必须打破这个最低项条件。
质数进入 a
平方得到 2b^2=a^2,所以 2 整除 a^2;Euclid 引理迫使 2 整除 a。
质数进入 b
写 a=2c 并代回去得到 b^2=2c^2,所以同一质数也整除 b。
矛盾
最低项分数不可能让同一个质数同时整除分子和分母,因此 sqrt(2) 是无理数。
根式判别
同一证明模式给出质数 n 次根无理性,以及 sqrt(n) 有理 iff n 是完全平方数的判别。
sqrt(2) 的证明是一个最低项反证:同一个质数被迫同时进入分子和分母。同一模式解释质数 n 次根为何无理,也解释为什么 sqrt(n) 有理正好等于 n 是完全平方数。
快速检查
思考检查
证明实数 x 是无理数,具体要证明什么?
解答 · 答案
要证明不存在整数 m,n,其中 n=0,使得 x=m/n。
思考检查
若 x=m/n 和 y=p/q 是有理数,且分母非零,为什么 xy 是有理数?
解答 · 答案
有 xy=mp/(nq)。因为 mp,nq∈Z 且 nq=0,所以乘积是有理数。
解答 · 答案
例如 2 和 −2 都是无理数,但 2+(−2)=0,而 0 是有理数。
思考检查
在证明 2 无理时,为什么先把它写成 a/b 且 gcd(a,b)=1?
解答 · 答案
每个正有理数都可写成最低项。若证明迫使同一个质数同时整除 a 和 b,就会与 gcd(a,b)=1 矛盾。
思考检查
若 p 是质数,为什么 p∣an 会推出 p∣a?
把 an 看成 n 个 a 的乘积。
解答 · 答案
因为 an=a⋅a⋯a。Euclid 引理说,若质数 p 整除这个乘积,则它整除其中某个因子;每个因子都是 a,所以 p∣a。
思考检查
对正整数 n,n 是有理数的充要条件是什么?
解答 · 答案
n 是有理数,当且仅当 n 是完全平方数,也就是 n=m2 对某个整数 m 成立。
总结
有理性要求存在一个整数分数表示;无理性排除每一个这样的表示。封闭性证明四则运算
保留有理性,其中除数必须非零;同一封闭性又支持反证,说明有理平移与非零有理数倍
保留无理性。无理数之间的运算不能仅凭输入类型判断。
根式证明先固定非负实根,再用最低项分数检验有理性。对质数被开方数,质数整除迫使
分子和分母有共同因数;对正整数平方根,分母的任意质因数都会造成相同矛盾,故分母只能为一。
存在、唯一、有理是三个不同问题。选择定理前,应分别核对根的定义域、指数范围、质数条件
和任何要除去的量是否非零,不能把某一条结论的条件借给另一条结论。
练习
- 直接由定义证明:若 x,y∈Q,则 3x−5y∈Q。
- 给出例子说明两个无理数的和与积都可能是有理数。
- 证明:若 r∈Q、s∈/Q 且 r=0,则 rs∈/Q。
- 设 a,b,c,d∈Q。若 a+b3=c+d3,并假设 3 无理,证明 a=c 且 b=d。
- 证明 35 是无理数。
- 设 n∈Z+。证明 n 是有理数,当且仅当 n 是完全平方数。
- 判断下列数是有理数还是无理数:16、18、47、2+311。
解答 · 参考解答 1
设 x=m/n、y=p/q,其中 m,n,p,q∈Z 且 n,q=0。则
3x−5y=n3m−q5p=nq3mq−5pn.分子与分母都是整数,且 nq=0,所以 3x−5y∈Q。
解答 · 参考解答 2
对和,可取 2+(−2)=0。对积,可取
2⋅2=2。两个例子都由无理数作输入,但结果是有理数。
解答 · 参考解答 3
反设 rs∈Q。因为 r∈Q 且 r=0,由有理数对除法封闭,
s=rrs∈Q,这与 s∈/Q 矛盾。
解答 · 参考解答 4
由 a+b3=c+d3 得
a−c=(d−b)3.若 d−b=0,则 3=(a−c)/(d−b),右边是有理数,矛盾。因此 d−b=0,即 b=d;代回原式得 a=c。
解答 · 参考解答 5
反设 35=a/b 为最低项,其中 a,b∈Z+。立方得
5b3=a3.所以 5∣a3,从而 5∣a。设 a=5c,则
5b3=125c3,b3=25c3.因此 5∣b3,所以 5∣b,与最低项矛盾。故 35 无理。
解答 · 参考解答 6
若 n=m2,则 n=∣m∣,所以是有理数。反过来,若
n=a/b 为最低项,则 nb2=a2。若 b>1,取质数
p∣b,则 p∣a2,所以 p∣a,矛盾。因此 b=1,
于是 n=a2。
解答 · 参考解答 7
16=4,所以是有理数。18 不是完全平方数,所以
18 无理。47 由质数 n 次根定理可知无理。最后
311 无理,所以 2+311 也无理;否则减去有理数
2 会令 311 变成有理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