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何有理數仍然不夠
整數對加法、減法與乘法封閉,但對除法不封閉。為了解
3x=2
這類方程,我們把數系由 Z 擴大到有理數 Q。這個擴大非常有用:它容許分數,對四則運算穩定,並且仍然透過分子與分母保留整數整除的資訊。
可是,即使 Q 也不足以包含所有熟悉方程的解。例如
x2=2
在實數中有非負解 2,但這個解不是有理數。本節的目標是把這個差異說清楚:先整理有理數的運算封閉性,再用質數整除證明某些根式不可能是有理數。
有理數與無理數
定義
有理數與無理數
設 x∈R。
-
若存在整數 m,n∈Z,其中 n=0,使得
x=nm,
則稱 x 是有理數。
-
若 x 不是有理數,則稱 x 是無理數。
所有有理數的集合記作 Q。
條件 n=0 不能省略,因為除以零沒有定義。有理數表示也不唯一:
21=42=−6−3.
要證明一個數是有理數,只需給出一個合法分數表示;要證明一個數是無理數,就要證明不存在任何這樣的分數表示。
在無理性證明中,我們常把正有理數寫成最低項:
x=ba,a,b∈Z+,gcd(a,b)=1.
條件 gcd(a,b)=1 表示所有共同因數都已消去。很多證明會先假設存在這樣的最低項表示,再推出同一個質數同時整除 a 和 b,從而矛盾。
這種規範化不會丟失任何正有理數。由任意合法整數分數開始,正值保證分子分母同號;
必要時同時變號,使兩者為正,再同除以它們的正最大公因數。數值不變,而所得兩個
正整數互質。因此要求最低項並不是額外假定一個特殊有理數,只是選擇便於判斷公因數的表示。
有理數的封閉性
定理
Q 對四則運算的封閉性
設 x,y∈Q。
- x+y∈Q、x−y∈Q,且 xy∈Q。
- 若 y=0,則 x/y∈Q。
設
x=nm,y=qp,
其中 m,n,p,q∈Z 且 n=0、q=0。則
x+y=nqmq+np,x−y=nqmq−np,xy=nqmp.
這些式子的分子與分母都是整數,而且分母 nq 非零,所以三個結果都是有理數。
若 y=0,由 y=p/q 可知 p=0。因此
yx=p/qm/n=npmq,
而 np=0,所以 x/y 也是有理數。
封閉性有確定方向:有理數輸入產生有理數輸出。它不表示有理數輸出一定來自兩個有理數,
也不表示有理係數方程一定有有理數解;開根並不是上面證明的四則運算之一。應用定理時,
要逐一確認輸入屬於哪個數集,並在除法中明確哪個量必須非零。僅僅把結果寫成分數不夠,
還要證明分子與分母具有定義要求的類型,不能把無理數除以一便稱為有理數。
例題
用明確的四則運算檢查有理性
取 x=2/3、y=−5/4。通分並使用乘積公式,得到
x+y=−127,x−y=1223,xy=−65,yx=−158.例如 x−y=(8+15)/12,因為減去負數會改變對應分子的符號。計算商時,
y=0,所以可乘其倒數 −4/5。四個結果的分子都是整數,分母都是非零整數,
因而滿足有理數的定義。約分有助於閱讀,卻不是這個存在性論證的必要條件:
即使把乘積留作 −10/12,仍已證明它是有理數。後面的反證涉及公因數,
那時最低項條件才成為決定性條件。這兩種證明目標不能混淆。
定理
有理數平移與非零有理數倍
若 r∈Q、s∈R∖Q,則 r+s 無理。
若還有 r=0,則 rs 無理。
若 r+s=t∈Q,由減法封閉性得 s=t−r∈Q,矛盾。
若 rs=t∈Q 且 r=0,由除法封閉性得 s=t/r∈Q,也矛盾。
兩次使用封閉性時,參與減法或除法的兩個量都已知有理,並沒有把無理數直接代入定理。
特別地,在乘法結論中取 r=−1,便知 −s 無理。加法結論則不要求有理加數非零,
因為減去零仍是合法的減法。
反例模式
無理數輸入不能決定結果的類型
「兩個無理數的和或積一定無理」是假命題。使用下文證明的 2 的無理性,有
2+(−2)=0,2⋅2=2.每次運算的兩個輸入確實都是無理數,輸出卻是有理數。反過來,斷言結果一定有理也不對:
2+2=22 無理,而 2(1+2)=2+2 也無理。
上面的混合運算定理既證明這些輸出無理,也證明第二個乘積中的輸入 1+2 無理,
所以沒有偷換反例的假設。
正確的修復是固定一個輸入為有理數:有理平移保留無理性,非零有理數倍也保留無理性。
乘法中不能省去非零條件,因為 0⋅2=0。這不反駁加法結論:
0+2=2 仍然無理。兩個無理輸入的運算,則必須另行分析,不能套用這條定理。
非負 n 次根
定義
非負 n 次實根
設 n∈Z+,且 a,ρ 是非負實數。若
ρn=a,則稱 ρ 是 a 的非負 n 次實根。
定理
非負 n 次根的存在與唯一性
設 n∈Z+,且 a 是非負實數。存在唯一非負實數 ρ 使得
ρn=a.這個數記作
na.
「非負」二字很重要。對平方根而言,3 和 −3 都滿足 x2=9,但只有 3 是非負平方根,所以
9=3,
不是 ±3。在本節中,na 指的是非負實數 a 的唯一非負 n 次根。
奇數次根也可討論負實數,但本節只需要非負實數的非負根。
這裡把 na 的存在性當作實數中的事實記錄;完整證明屬於後續分析課程。本節使用這個記號來研究另一個問題:這些根何時是有理數?
唯一性可以直接核實,不必先構造實數。若 0≤u<v,則 vn>un:
n=1 時顯然;n≥2 時使用
vn−un=(v−u)(vn−1+vn−2u+⋯+un−1)>0.
第一個因子為正;括號內第一項為正,其餘項非負,所以整項為正。因此兩個不同的非負數
不能有相同的 n 次方,非負根至多只有一個。注意「至多一個」並不證明「至少一個」:
存在性仍由上述實數定理保證,不能把唯一性論證誤作存在性證明。邊界上有
n0=0、1a=a;條件 n≥1 排除了所謂零次根的解釋。
2 的無理性
第一個重要例子是經典命題:2 不是有理數。證明會用到整除章節中的 Euclid 引理:
p∣ab⟹p∣a or p∣b
其中 p 是質數。特別地,若質數 p 整除 a2,則 p 整除 a。
證明: 最低項、奇偶性與矛盾
假設與目標。 反設 2 是有理數。因為它為正,可寫成最低項
2=ba,
其中 a,b∈Z+ 且 gcd(a,b)=1。兩邊平方得
2=b2a2,所以2b2=a2.
第一依賴:分子為偶數。 因此 2∣a2。由於 2 是質數,Euclid 引理推出 2∣a。設 a=2c,其中 c∈Z+。代回 2b2=a2 得
2b2=(2c)2=4c2.
兩邊除以 2:
b2=2c2.
第二依賴:分母為偶數。 所以 2∣b2,再次由 Euclid 引理得 2∣b。這表示 2 同時整除 a 和 b,與 gcd(a,b)=1 矛盾。
矛盾與結論。 因此 2 不可能是有理數。
僅僅分子為偶數並不矛盾:最低項分數可以有偶分子、奇分母,例如 2/3。
因此第二次使用質數整除不能省略,它負責迫使分母也變成偶數。反過來,若一開始容許
未約分的表示,例如 2/4,得出分子分母都偶數也沒有矛盾。最低項假設與兩次整除推論
必須結合起來;真正被否定的是存在最低項表示的假設,而不是平方或消去非零因子的合法運算。
例題
含 sqrt(3) 的有理係數唯一性
設 a,b,c,d∈Q,且
a+b3=c+d3.假設 3 是無理數。我們證明 a=c 且 b=d。
移項得
a−c=(d−b)3.若 d−b=0,則
3=d−ba−c.右邊是兩個有理數的商,且分母非零,因此是有理數,與 3 無理矛盾。所以 d−b=0,即 b=d;代回原式即得 a=c。
這個例子說明:在有理數係數下,1 與 3 不能互相偽裝。有理部分與 3 部分必須分別相等。
質數的 n 次根是無理數
同樣的思路可證明更一般的根式無理性。
定理
質數的 n 次根是無理數
設 n 是大於 1 的整數,且 p 是正質數。則
np是無理數。
反設 np 是有理數。因為它為正,可寫成最低項
np=ba,
其中 a,b∈Z+ 且 gcd(a,b)=1。兩邊取 n 次方:
p=bnan,所以pbn=an.
因此 p∣an。把 an 看成 n 個 a 的乘積,反覆使用 Euclid 引理可得 p∣a。設 a=pc,則
pbn=(pc)n=pncn.
消去一個 p:
bn=pn−1cn.
因為 n>1,右邊仍含有因子 p,所以 p∣bn,再由 Euclid 引理得 p∣b。這與 a,b 互質矛盾,所以 np 是無理數。
常見錯誤
指數必須大於一
若 n=1,則 1p=p 是整數,當然是有理數。上面的矛盾需要 pn−1 至少仍含有一個 p。
n 何時是有理數?
對正整數的平方根,有理性有一個精確判別:正整數的平方根是有理數,當且僅當該整數本身是完全平方數。
定義
完全平方數
若正整數 n 可寫成
n=m2其中 m∈Z,則稱 n 是完全平方數。
定理
平方根有理性判別
設 n∈Z+。則 n 是有理數,當且僅當 n 是完全平方數。
若 n=m2,則非負平方根為 n=∣m∣,這是一個整數,因此是有理數。
反過來,假設 n 是有理數,並寫成最低項
n=ba,
其中 a,b∈Z+ 且 gcd(a,b)=1。平方後得
nb2=a2.
我們證明 b=1。若 b>1,則 b 有質因數 p。由 p∣b 得 p∣b2,而 nb2=a2 迫使 p∣a2。由 Euclid 引理,p∣a。這與 gcd(a,b)=1 矛盾。因此 b=1。
所以 n=a,從而
n=a2.
因此 n 是完全平方數。
這個定理解釋了為甚麼 4、9、49 是有理數,而 2、3、5、6、10 不是。重點不是小數展開看起來是否簡單,而是根號下的整數是否為整數平方。
這裏的策略與質數根證明不同。被開方整數 n 未必是質數,所以不能認為
n∣a2 就一定推出 n∣a。證明改從分母入手:若分母大於一,就從分母選擇一個
質因數,再用等式把它傳到分子。於是,整數的平方根一旦有理,就必須是整數,而不可能是
最低項分母大於一的分數。若去掉被開方數為整數的條件,這個結論不成立:
1/4=1/2 有理,卻不是整數。
例題
按被開方數選擇適用的定理
對於 49,由 49=72 得非負根為 7。對於 18,不能用質數根定理,
因為 18 是合數。但 42=16<18<25=52,所以 18 不是整數平方:
任意非負整數不是至多為 4,就是至少為 5,平方便不能等於 18。
因此平方根判別給出 18 無理。
對於 47,可用質數根定理,取質數 p=7 與整數 n=4>1。
最後,2+311 無理:質數根定理先處理 311,有理平移定理再處理加法。
這幾步分別核對不同的假設,不能只憑有根號就斷言無理。結論是精確的;有限位小數近似
不能排除所有有理數表示,因此不能代替上述證明。
為何某些根式是無理數觀看 sqrt(2) 背後的反證法:同一質數被迫同時進入分子和分母,然後把這個想法推到質數根式和完全平方數。
Q 的缺口
有理數對四則運算封閉,但實數方程 x^2=2 沒有有理數解。
最低項
假設 sqrt(2)=a/b,其中 a,b 為正整數且 gcd(a,b)=1;矛盾必須打破這個最低項條件。
質數進入 a
平方得到 2b^2=a^2,所以 2 整除 a^2;Euclid 引理迫使 2 整除 a。
質數進入 b
寫 a=2c 並代回去得到 b^2=2c^2,所以同一質數也整除 b。
矛盾
最低項分數不可能讓同一個質數同時整除分子和分母,因此 sqrt(2) 是無理數。
根式判別
同一證明模式給出質數 n 次根無理性,以及 sqrt(n) 有理 iff n 是完全平方數的判別。
sqrt(2) 的證明是一個最低項反證:同一個質數被迫同時進入分子和分母。同一模式解釋質數 n 次根為何無理,也解釋為何 sqrt(n) 有理正好等於 n 是完全平方數。
快速檢查
思考檢查
證明實數 x 是無理數,具體要證明甚麼?
解答 · 答案
要證明不存在整數 m,n,其中 n=0,使得 x=m/n。
思考檢查
若 x=m/n 和 y=p/q 是有理數,且分母非零,為甚麼 xy 是有理數?
解答 · 答案
有 xy=mp/(nq)。因為 mp,nq∈Z 且 nq=0,所以乘積是有理數。
解答 · 答案
例如 2 和 −2 都是無理數,但 2+(−2)=0,而 0 是有理數。
思考檢查
在證明 2 無理時,為甚麼先把它寫成 a/b 且 gcd(a,b)=1?
解答 · 答案
每個正有理數都可寫成最低項。若證明迫使同一個質數同時整除 a 和 b,就會與 gcd(a,b)=1 矛盾。
思考檢查
若 p 是質數,為甚麼 p∣an 會推出 p∣a?
把 an 看成 n 個 a 的乘積。
解答 · 答案
因為 an=a⋅a⋯a。Euclid 引理說,若質數 p 整除這個乘積,則它整除其中某個因子;每個因子都是 a,所以 p∣a。
思考檢查
對正整數 n,n 是有理數的充要條件是甚麼?
解答 · 答案
n 是有理數,當且僅當 n 是完全平方數,也就是 n=m2 對某個整數 m 成立。
總結
有理性要求存在一個整數分數表示;無理性排除每一個這樣的表示。封閉性證明四則運算
保留有理性,其中除數必須非零;同一封閉性又支持反證,說明有理平移與非零有理數倍
保留無理性。無理數之間的運算不能僅憑輸入類型判斷。
根式證明先固定非負實根,再用最低項分數檢驗有理性。對質數被開方數,質數整除迫使
分子和分母有共同因數;對正整數平方根,分母的任意質因數都會造成相同矛盾,故分母只能為一。
存在、唯一、有理是三個不同問題。選擇定理前,應分別核對根的定義域、指數範圍、質數條件
和任何要除去的量是否非零,不能把某一條結論的條件借給另一條結論。
練習
- 直接由定義證明:若 x,y∈Q,則 3x−5y∈Q。
- 給出例子說明兩個無理數的和與積都可能是有理數。
- 證明:若 r∈Q、s∈/Q 且 r=0,則 rs∈/Q。
- 設 a,b,c,d∈Q。若 a+b3=c+d3,並假設 3 無理,證明 a=c 且 b=d。
- 證明 35 是無理數。
- 設 n∈Z+。證明 n 是有理數,當且僅當 n 是完全平方數。
- 判斷下列數是有理數還是無理數:16、18、47、2+311。
解答 · 參考解答 1
設 x=m/n、y=p/q,其中 m,n,p,q∈Z 且 n,q=0。則
3x−5y=n3m−q5p=nq3mq−5pn.分子與分母都是整數,且 nq=0,所以 3x−5y∈Q。
解答 · 參考解答 2
對和,可取 2+(−2)=0。對積,可取
2⋅2=2。兩個例子都由無理數作輸入,但結果是有理數。
解答 · 參考解答 3
反設 rs∈Q。因為 r∈Q 且 r=0,由有理數對除法封閉,
s=rrs∈Q,這與 s∈/Q 矛盾。
解答 · 參考解答 4
由 a+b3=c+d3 得
a−c=(d−b)3.若 d−b=0,則 3=(a−c)/(d−b),右邊是有理數,矛盾。因此 d−b=0,即 b=d;代回原式得 a=c。
解答 · 參考解答 5
反設 35=a/b 為最低項,其中 a,b∈Z+。立方得
5b3=a3.所以 5∣a3,從而 5∣a。設 a=5c,則
5b3=125c3,b3=25c3.因此 5∣b3,所以 5∣b,與最低項矛盾。故 35 無理。
解答 · 參考解答 6
若 n=m2,則 n=∣m∣,所以是有理數。反過來,若
n=a/b 為最低項,則 nb2=a2。若 b>1,取質數
p∣b,則 p∣a2,所以 p∣a,矛盾。因此 b=1,
於是 n=a2。
解答 · 參考解答 7
16=4,所以是有理數。18 不是完全平方數,所以
18 無理。47 由質數 n 次根定理可知無理。最後
311 無理,所以 2+311 也無理;否則減去有理數
2 會令 311 變成有理數。